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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253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53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KXU6Y。

经营者:杨梅香,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梅香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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