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13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龚亚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琼,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楼**/div>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