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13435号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N。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时代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210号301、30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D。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时代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5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