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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社会信用代码×××D59。

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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