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广进久富商业广场****社会信用代码×××D59。
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舒城大润发玛特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