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远美,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洪湖市峰口镇佳美眼镜店经营者,住湖北省荆州洪湖。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远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