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63号 原告:陈华春,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春旺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薛祖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华春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春旺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华春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华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华春负担931元,退回原告陈华春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