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70号 原告:郑宏达,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伟裕,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郑宏达与被告洪伟裕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郑宏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宏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共计500元,由郑宏达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