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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亚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亚东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亚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东,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1年4月13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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