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3305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培,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关于被执行人何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