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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刑更1454号
案件名称曹国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国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刑更1454号 罪犯曹国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在莆田监狱服刑。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5刑终9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曹国明于2018年8月8日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认真悔改,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间隔期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止累计积分1231.5分。

考核期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止累计积分1231.5分。

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2次表扬。

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国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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