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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盛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883号
案件名称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盛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盛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8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二道河。

法定代表人:张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杰,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盛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准宝日嘎查。

法定代表人:侯文才,该社社长。

被告: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平,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低碳工业区兴旺道**。

法定代表人:沈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工业园区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盛意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2-4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为“判决被告2-4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后原告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呼和浩特市蒙翔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3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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