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58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日新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海门市开发区。
经营者:黄雄新。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日新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