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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美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984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美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王美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84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容,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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