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锦狮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鞋业工业园B区2-2。
法定代表人:吴国良。
被告:建瓯市宝马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时代广场12栋1号。
经营者:吴红英,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近狮皇鞋业有限公司、建瓯市宝马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