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知民初4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华大街**经营地址邢台市桥**育英街**凯德商务楼负**华天超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超市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