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帅昂商贸有限公司长宁大道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68号。
负责人:荣江平,经理。
被告:荆门帅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43号东方家电一楼。
法定代表人:荣江平,董事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帅昂商贸有限公司长宁大道分公司、被告荆门帅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