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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95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吴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吴金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5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金星,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吴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伟凡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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