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82号原告:龚家毅,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用,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龚家毅诉被告张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家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龚家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