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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锐与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42号
案件名称黄少锐与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少锐;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42号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0605/60612/60613号。

法定代表人:施新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路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祝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29日,原告黄少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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