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42号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60605/60612/60613号。
法定代表人:施新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路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祝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义乌市紫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阿兰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29日,原告黄少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