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5836号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双卡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45号生效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一、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8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食品加工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设施、模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瑞安市威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3303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133元后,余款8217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同日,两被执行人分别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食品加工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设施、模具。
2019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结案申请书,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