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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诉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天宇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民初336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诉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天宇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天宇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336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代为调解、和解等。

被告: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胡占斌,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调解、和解等。

被告:天元区天宇粮油店,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肖育林,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天宇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泰来县天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天宇粮油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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