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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夏之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冯德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夏之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冯德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夏之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冯德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91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夏之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98号1幢301室(江苏天天向上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146)。

法定代表人:冯德才。

被告:冯德才,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夏之鑫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冯德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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