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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罗基、深圳市千年盛世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9739号
案件名称马克罗基、深圳市千年盛世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克罗基;深圳市千年盛世基;于宏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9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克罗基因株式会社(MACROGENINC.),住所地韩国(加山洞,WorldMerdianventurecenter10层),注册号码208-81-24115。

法定代表人:梁甲錫(Yang,Kap-Seok)。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千年盛世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87号写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于宏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宏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马克罗基因株式会社(MACROGENINC.)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千年盛世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的,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一审起诉时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且本案系被上诉人在《商标转让合同》签订后仍继续使用商标而引发的诉讼,故本案仍应适用仲裁条款,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马克罗基因株式会社(MACROGENINC.)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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