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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380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80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下山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900753Q。

法定代表人:陈启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2MX19。

经营者:张纯玲,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2019年11月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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