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80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下山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900753Q。
法定代表人:陈启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2MX19。
经营者:张纯玲,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缸酒业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镇万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2019年11月4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