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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02民初155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56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刘洪芹,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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