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56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刘洪芹,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