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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宏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8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宏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宏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西省深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7号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10楼1005室。

负责人:陈东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彦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宏民,男,汉族,1958年6月6日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彦,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深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2。

法定代表人:王连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西省深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香港厨卫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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