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夏津县云淑饮料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喜多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1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夏津县云淑饮料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喜多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夏津县云淑饮料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喜多多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19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中路32栋135室。

法定代表人:郑林静,执行董事。

被告:夏津县云淑饮料公司,住所地山东县德州市夏津县南城镇由楼村。

法定代表人:郑林静,执行董事。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喜多多副食店,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车站路安置小区67号。

经营者:吴小波。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夏津县云淑饮料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喜多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样平审判员  万竹婷审判员  魏 蓉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