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171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96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扬,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2019年11月5日,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