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90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杏园D1#楼118。
经营者:唐春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