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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990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90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杏园D1#楼118。

经营者:唐春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贵池区脉链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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