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千惠首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57572348D,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316号金辉东景C区20#楼4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景榕,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千惠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