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20号原告:郑州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枫林路27号6幢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保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在,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同乐花园小区19号楼东1单元7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帆。
原告郑州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国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郑州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郑州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