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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杜耀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2知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杜耀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杜耀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知民初23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耀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所地通城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耀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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