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8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鲜宜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西23号乐陶居首层113A#商铺。
经营者:甘永年。
再审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鲜宜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