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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军喜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军喜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军喜家电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60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军喜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陆圈村。

经营者:段军喜,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军喜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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