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9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来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1楼-3011(商务秘书托管)。
法定代表人:樊凯,执行董事。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苏州来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7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