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53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营业地址BATTERYST,社会保障号码1940905160001。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B。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深圳市顺和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和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