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堰区励才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经营者:俞琴。
被执行人:俞琴,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堰区励才眼镜店、俞琴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二项:姜堰区励才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姜堰区励才眼镜店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线索,后该院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俞琴银行存款363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8元,余款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2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