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31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俞文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烟青路1336亨达集团旁。
经营者:刘淑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北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