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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749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49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酒店用品2号楼2117号。

经营者:赵丹丹,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

原告魏鹏与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经营者赵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2019年11月26日,原告魏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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