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0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清娥,原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新世纪百货店经营者,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清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