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1执3113号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尚味火锅店、杨兴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尚味火锅店、杨兴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华区尚味火锅店、杨兴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杨兴华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80000.00元,案件诉讼费6000.00元、执行费1265.00元由被执行人杨兴华承担。
被执行人杨兴华的亲友代为缴纳案款860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265.00元。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