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仁路212号1栋2单元1层8号。
经营者:吴天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以其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高新区味美和小龙坎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