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765号 原告:何幸华,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珍,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幸华与被告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幸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幸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何幸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