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更1230号罪犯李海锋,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博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粤07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粤07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海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992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192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