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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364号之二
案件名称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64号之二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505号凯瑞金座4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张东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原告“养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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