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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3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民初124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经营者:潘永华。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对外宣传名片中带有的上述商标图文标识,禁止使用并销毁带有“南方家私”字样印章;

2.判令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且新的字号名中不得含有与“南方家私”相同或近似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整(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第28297160号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被告曾系原告旗下正规加盟的专卖店,与原告签订有加盟合同,该合同授权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利,该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

合同终止后,被告未经许可,仍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以及广告宣传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相关图文注册标识,并在名片中对外宣称自己为“盂县专卖店”,且在对外签发的收据中继续使用含有“南方家私”字样的印章。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一并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经查,被告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于2019年8月16日将名称变更为盂县南州家私城。

原告起诉的被告盂县秀水东街南方家私主体已经不存在。

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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