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412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惠享购便利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惠享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惠享购便利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惠享购便利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执1412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惠享购便利店经营者屈阳缴纳了案件赔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自愿放弃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4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