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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幸华与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766号
案件名称何幸华与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幸华;张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766号 原告:何幸华,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珍,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幸华与被告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幸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幸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何幸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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