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156号巨瀚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柯振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对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尚有51200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西安润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