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24号原告:李洁彬,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圳埔宝荷路口3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37。
法定代表人:许春旺。
被告: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兴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9。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原告李洁彬与被告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洁彬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洁彬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4.78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3499.78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