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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彬与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424号
案件名称李洁彬与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洁彬;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24号原告:李洁彬,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圳埔宝荷路口3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37。

法定代表人:许春旺。

被告: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兴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9。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

原告李洁彬与被告深圳市礼赞照明有限公司、惠州市银之优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洁彬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洁彬负担。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4.78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3499.78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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